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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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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001207號林智宏之判決正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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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2月27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民樂111年度訴字第1207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林智宏之判決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1年度訴字第1207號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准
      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林智宏得隨
      時來院領取。

書 記 官 王緯騏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訴字第1207號
原   告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訴訟代理人 陳佳儀  
            洪靖婷    
被   告 星空連盟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鎮杰  
被   告 林智宏  
      黃阿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2月19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伍拾萬伍仟零玖拾柒元,及自民國一
百一十年十月十五日起至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七月十四日止,按年
息百分之四點四二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七月十五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點二三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
百一十年十一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
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
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伍仟伍佰壹拾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6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蔡政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6  日
                                書記官  王緯騏

  • 發布日期:112-12-27
  • 更新日期:112-12-27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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