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yles/Common//images/newtaipei/inner_bg.jpg)
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001207號林智宏之判決正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2月27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民樂111年度訴字第1207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林智宏之判決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1年度訴字第1207號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准
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林智宏得隨
時來院領取。
書 記 官 王緯騏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訴字第1207號
原 告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訴訟代理人 陳佳儀
洪靖婷
被 告 星空連盟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鎮杰
被 告 林智宏
黃阿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2月19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伍拾萬伍仟零玖拾柒元,及自民國一
百一十年十月十五日起至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七月十四日止,按年
息百分之四點四二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七月十五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點二三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
百一十年十一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
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
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伍仟伍佰壹拾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6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蔡政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6 日
書記官 王緯騏
- 發布日期:112-12-27
- 更新日期:112-12-27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