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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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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001832號劉志瓊之起訴狀告證1至6繕本一件、承受訴訟狀繕本一件、言詞辯論通知書一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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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稿)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2月27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民質112年度訴字第1832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劉志瓊之起訴狀繕本告證1至6繕本、承受
   訴訟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各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第151條第2項。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2年度訴字第1832號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
    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起訴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現由本書

              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通知書是通知本案於中華民國112年3月8日下午2時20分
   ,在本院第28法庭開言詞辯論。
  四、被告應按時到場。

書 記 官 薛德芬
 
函 稿 代 碼:E012-2 公示送達公告(辯論期日通知)
股       別:質股

  • 發布日期:112-12-27
  • 更新日期:112-12-27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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