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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金字第000082號追加被告王芊云,追加被告許秋霞之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一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2月27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民宜112年度金字第82號
主旨:公示送達追加被告王芊云、追加被告許秋霞之言詞辯論期日通
知書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第151條第2項。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2年度金字第82號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准許
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
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通知書是通知本案於中華民國113年3月6日上午10時10分
,在本院第27法庭開言詞辯論。
四、被告應按時到場。
書 記 官 巫玉媛
股 別:宜股
- 發布日期:112-12-27
- 更新日期:112-12-27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