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 Enter 到主內容區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004046號李滁菊之判決正本1件

字型大小: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2月27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民亮112年度訴字第4046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李滁菊之判決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2年度訴字第4046號變更負責人名義等事件,本
    院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李滁菊得隨
    時來院領取。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訴字第4046號
原   告 劉政穎  
被   告 李滁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變更負責人名義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2
月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協同原告將登記於原告名下之安剛娛樂有限公司出資額新
臺幣2,000,000元,向經濟部中部辦公室辦理變更為被告所有。
被告應協同原告將安剛娛樂有限公司登記之董事、代表人,向經
濟部中部辦公室辦理變更為被告。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7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林瑋桓
                  法 官 陳智暉
                  法 官 余沛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7  日
                  書記官  李云馨

書 記 官 李云馨
股   別:亮股

  • 發布日期:112-12-27
  • 更新日期:112-12-27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回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