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yles/Common//images/newtaipei/inner_bg.jpg)
:::
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004046號李滁菊之判決正本1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2月27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民亮112年度訴字第4046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李滁菊之判決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2年度訴字第4046號變更負責人名義等事件,本
院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李滁菊得隨
時來院領取。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訴字第4046號
原 告 劉政穎
被 告 李滁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變更負責人名義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2
月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協同原告將登記於原告名下之安剛娛樂有限公司出資額新
臺幣2,000,000元,向經濟部中部辦公室辦理變更為被告所有。
被告應協同原告將安剛娛樂有限公司登記之董事、代表人,向經
濟部中部辦公室辦理變更為被告。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7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林瑋桓
法 官 陳智暉
法 官 余沛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7 日
書記官 李云馨
書 記 官 李云馨
股 別:亮股
- 發布日期:112-12-27
- 更新日期:112-12-27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