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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005862號郭佳瑜兼宏茂光電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簡達益之起訴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2月27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民吉112年度訴字第5862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郭佳瑜兼宏茂光電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被告簡達益之起訴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各一件
。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3項、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2年度訴字第5862號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准
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起訴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現由本書記
官保管,被告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通知書是通知本案於中華民國113年1月30日下午2時29分
,在本院臺北簡易庭第5法庭開言詞辯論。
四、被告應按時到場。
書 記 官 張惠晴
- 發布日期:112-12-27
- 更新日期:112-12-27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