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 Enter 到主內容區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消債核字第005969號周宗岳之裁定

字型大小: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2月27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民司水112年度司消債核字第5969號
主旨:公示送達相對人即債務人周宗岳之裁定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3款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2年度司消債核字第5969號消債之前置協商認可
      事件事件,本院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裁定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相對人即債務人
      周宗岳得隨時來院領取。


書 記 官 吳華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消債核字第5969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瑪莉  住同上
           送達代收人 陳清玲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送達代收人 陳錫祐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明修  
           送達代收人 黃子萍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周宗岳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協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如附件所示債權人與債務人間於民國112年10月25日協商成立之
債務清償方案,予以認可。
    理  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柏文

附件:
一、前置協商機制協議書(金融機構無擔保債權)及前置協商無
    擔保債務還款分配表暨表決結果各乙份。
二、前置協商機制協議書(金融機構有擔保債權)及前置協商有
    擔保債權明細表暨表決結果各乙份。



股       別:司水股

  • 發布日期:112-12-27
  • 更新日期:112-12-27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回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