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 Enter 到主內容區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3639號李季炘(原名:李寶珠/李宜芬/李佳荃)之再開辯論裁定正本

字型大小: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2月27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民治112年度訴字第3639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李季炘(原名:李寶珠/李宜芬/李佳荃)之再開辯論裁定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2年度訴字第3639號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再開辯論裁定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李季炘(原名:李寶珠/李宜芬/李佳荃)得隨時來院領取。
   
書 記 官 林鈞婷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3639號
原      告  許愛治  
被      告  李季炘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2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匡  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2  日
                    書記官 林鈞婷

  • 發布日期:112-12-27
  • 更新日期:112-12-27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回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