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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002742號石美貞,李禮銘之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2月27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民水112年度訴字第2742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李禮銘、被告石美貞之判決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2年度訴字第2742號確認抵押權不存在等事件,
本院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李禮銘、被
告石美貞得隨時來院領取。
書 記 官 吳華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訴字第2742號
原 告 石博玉
訴訟代理人 陳振瑋律師
複 代理人 徐浩軒律師
被 告 李禮銘
石美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抵押權不存在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
12月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確認被告李禮銘、石美貞間就坐落於臺北市中山區德惠段二小段
三九四地號土地(權利範圍:二十八分之一)及同地段一三八九
建號建物(權利範圍:七分之一)於民國一0七年十二月六日設
定新臺幣參佰萬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不存在。
被告李禮銘應塗銷前項所示之最高限額抵押權登記。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5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姚水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5 日
書記官 吳華瑋
股 別:水股
- 發布日期:112-12-27
- 更新日期:112-12-27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