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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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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執字第155319號顏惠霖之收取函1件(附件一)、囑託變賣股票函一件(附件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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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2月27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112司執宙字第155319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顏惠霖之收取函1件(附件一)、囑託變賣股票函一件(附件二)。
依據: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50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2年度司執字第155319號債權人兆豐票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與債務人台仰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顏世宗、顏惠霖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經本院准許對旨揭當事人公示送達,如旨揭文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二、應送達旨揭文書節文如附件。
附件一:准許債權人向第三人華南永昌證券股份有限公司收取如說明一所示之現金股利債權,請查照。
附件二:請代為變賣債務人所有如附件之股票,並依說明三、四辦理,請查照。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7  日
民事執行處宙股書記官
 

  • 發布日期:112-12-27
  • 更新日期:112-12-27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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