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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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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001440號劉瀞之言詞辯論筆錄影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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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2月27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民智112年度訴字第1440號
主旨:公示送達劉瀞之言詞辯論筆錄影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2年度訴字第1440號排除侵害等事件,本院裁定
    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112年12月21日言詞辯論筆錄影本,現由本書記
    官保管,被告劉瀞得隨時來院領取。

書 記 官 黃馨儀
股   別:智股

  • 發布日期:112-12-27
  • 更新日期:112-12-27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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