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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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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5052號李嘉峰之判決正本1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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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2月27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民讓112年度訴字第5052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李嘉峰之判決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2年度訴字第5052號清償借款事件,本院准為許
    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李嘉峰得隨
    時來院領取。

書 記 官 洪仕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訴字第5052號
原   告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訴訟代理人 朱逸君
訴訟代理人 陳建海
被   告 李嘉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112年11月30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佰玖拾陸萬陸仟參佰貳拾參元,及自民
國一一二年二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九點
六三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一二年二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週年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
個月部分,按上開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違約金最
高收取期數為九期。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30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劉宇霖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洪仕萱
股   別:讓股

  • 發布日期:112-12-27
  • 更新日期:112-12-27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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