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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聲字第1661號相對人邱億文即士林手機周邊之民事裁定正本1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2月26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民溫112年度司聲字第1661號
主旨:國內公示送達相對人邱億文即士林手機周邊之民事裁定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2年度司聲字第1661號返還提存物事件,本院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民事裁定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相對人邱億文即士林手機周邊得隨時來院領取。
書 記 官 陳信宏
股 別:溫股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聲字第1661號
聲 請 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和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孟霞
相 對 人 邱億文即士林手機周邊
上列聲請人聲請返還提存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一一○年度存字第三○二二號提存事件聲請人所提存之新臺幣壹拾柒萬元,准予返還。
理 由
(略)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2 日
民事第五庭 司法事務官 蔡佩樺
- 發布日期:112-12-26
- 更新日期:112-12-26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