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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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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家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婚字第219號林秉宏之判決正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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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2月26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家安112年度婚字第219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林秉宏之判決正本1件。
依據: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3項、第150條、第151條及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依據本院受理112年度婚字第219號離婚等事件辦理,本院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林秉宏得於上班日隨時來院領取。
  三、裁判節本如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婚字第219號
原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蕭棋云律師
                   廖孟意律師
                   彭彥植律師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離婚等事件,本院於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十二月十四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准原告與被告離婚。
對於兩造所生未成年子女丙○○(男、民國○○○○年○月○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號)權利義務之行使及負擔由原告任之。
被告應自本判決關於兩造所生未成年子女丙○○權利義務之行使及負擔部分確定翌日起至未成年子女丙○○成年之日止,按月於每月五日前給付未成年子女丙○○扶養費新臺幣壹萬壹仟伍佰壹拾元予原告。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  實(略)
理  由(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6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文衍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6  日
                            書記官  李  欣

股       別:安股
書記官  李欣

 

  • 發布日期:112-12-26
  • 更新日期:112-12-26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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