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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執字第115177號王瑞琴之執行處函1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2月26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112司執木字第115177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王瑞琴執行處函1件。
依據: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50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2年度司執字第115177號債權人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與債務人王瑞琴等間清償借款強制執行事件,經本院准許對旨揭當事人公示送達,如旨揭文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二、應送達旨揭文書如附件。
三、附件(節錄):
㈠執行處函(主旨):債務人王瑞琴投保○○人壽如附件所示保單擬酌留予債務人,債權人如於文到7日內未具狀表示意見,即撤銷本件此部分扣押命令,請查照。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6 日
民事執行處木股書記官
股 別:木股
- 發布日期:112-12-26
- 更新日期:112-12-26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