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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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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執助字第14610號楊環祐之執行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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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2月26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112司執助丑字第14610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楊環祐之執行命令2件。
依據: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50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2年度司執助字第14610號債權人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與債務人楊環祐間清償票款強制執行事件,經本院准許對旨揭當事人公示送達,如旨揭文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二、應送達旨揭文書如附件。
  三、節本1:終止後列保單號碼之保險契約,債務人楊環祐所得領取之解約金,應依說明三向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轉給債權人。
節本2:本院112年8月29日北院忠112司執助丑字第14610號執行命令就債務人楊環祐對**之保險契約債權部分,應予撤銷。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6  日
民事執行處丑股書記官

  • 發布日期:112-12-27
  • 更新日期:112-12-27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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