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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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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執字第120369號賴笠棋之執行命令1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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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2月26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112司執木字第120369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賴笠棋之執行命令1件。
依據: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50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2年度司執字第120369號債權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與債務人賴笠棋間償還犯罪被害補償金強制執行事件,經本院准許對旨揭當事人公示送達,如旨揭文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二、應送達旨揭文書如附件。
  三、附件(節錄):
㈠執行命令函(主旨):債務人賴笠棋對第三人○○○○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之薪資債權,在新台幣411,288元(另利息、違約金之計算、取得執行名義之費用及執行費用詳如前執行命令)範圍內,應依本命令將該債權移轉於債權人。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6  日
民事執行處木股書記官
股       別:木股

 

  • 發布日期:112-12-26
  • 更新日期:112-12-26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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