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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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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1960號翁亞璇之民事起訴狀、民事陳報狀、民事陳報暨追加聲明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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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2月26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民乙112年度訴字第1960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代位人翁亞璇之民事起訴狀、112年4月14日民
   事陳報狀、112年6月21日民事陳報暨追加聲明狀繕本及言
   詞辯論期日通知書各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2年度訴字第1960號代位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
       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民事起訴狀、112年4月14日民事陳報狀、112年6
       月21日民事陳報暨追加聲明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
       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代位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通知書是通知本案於中華民國113年1月24日下午2時20分
       ,在本院臺北簡易庭第6法庭開言詞辯論。
  四、被代位人應按時到場。

書 記 官 邱美嫆
 

  • 發布日期:112-12-26
  • 更新日期:112-12-26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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