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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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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北簡字第012756號蔡文馨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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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2月26日
發文字號:北簡英民昌112年度北簡字第12756號

主    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蔡文馨之判決正本。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庭112年度北簡字第12756號原告富邦資產管理股份
          有限公司與被告蔡文馨間返還借款事件,應送達之判
          決正本,現由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到庭領取(庭
          址設臺北市重慶南路1段126巷1號)。
   二、裁判節本如附件: 



書記官  蘇炫綺
附件:                                    節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北簡字第12756號
原      告  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文興  
訴訟代理人  王姵涵  
被      告  蔡文馨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2月11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玖萬壹仟玖佰零參元,及自民國九十三年
九月六日起至民國一一0年七月十九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
九點六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一0年七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三年十月
七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
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玖萬伍仟參佰柒拾元,及自民國九十三年
十二月二十四日起至民國一一0年七月十九日止,按週年利率百
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一0年七月二十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四
年一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
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玖佰玖拾元由被告負擔,並給付原告自裁判
確定之翌日起至訴訟費用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
利息。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以新臺幣玖萬壹仟玖佰零參元為
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本判決第二項得假執行。但被告以新臺幣玖萬伍仟參佰柒拾元為
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2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家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0段
000巷0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2  日
                              書記官  蘇炫綺
計   算   書
項        目             金  額(新臺幣)         備  註
第一審裁判費             1,990元
合        計             1,990元   

  • 發布日期:112-12-26
  • 更新日期:112-12-26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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