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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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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消債核字第4643號吳元宇之裁定正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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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2月25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民司修112年度司消債核字第4643號
主旨:公示送達相對人即債務人吳元宇之裁定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2年度司消債核字第4643號消債之前置協商認可
    事件事件,本院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裁定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相對人即債務人
    吳元宇得隨時來院領取。



書 記 官 蔡斐雯
股   別:司修股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消債核字第4643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送達代收人 陳錫祐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光華  
           送達代收人 洪薏捷、李則亞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進淵  
           送達代收人 蔡鴻儒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曹為實  
           送達代收人 黃湍珊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送達代收人 何宣鋐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吳元宇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協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如附件所示債權人與債務人間於民國112年8月23日協商成立之債
務清償方案,予以認可。
    理  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梁庭欣
附件:前置協商機制協議書(金融機構無擔保債權)及前置協商
   無擔保債務還款分配表暨表決結果各乙份。

  • 發布日期:112-12-26
  • 更新日期:112-12-26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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