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 Enter 到主內容區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北簡字第010919號鄭銘慧之判決正本

字型大小: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2月26日
發文字號:北簡英民木112年度北簡字第10919號

主    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鄭銘慧之判決正本。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庭112年度北簡字第10919號原告良京實業股份有限
          公司與被告鄭銘慧間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應送達
          之判決正本,現由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到庭領取
          (庭址設臺北市重慶南路1段126巷1號)。
   二、裁判節本如附件: 



書記官  蔡凱如


附件:                                    節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北簡字第10919號
原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送達代收人 陳俐伃  
訴訟代理人 高聿艷  
      陳盈穎  
被   告 鄭銘慧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2
月1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03,767元,及自民國98年10月26日起至
民國104年8月31日止,按年息20%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04年9
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110元,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103,767元為原告預供擔保
後,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6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林振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重慶南路
一段126巷1號)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
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6  日
               書記官 蔡凱如

   

  • 發布日期:112-12-26
  • 更新日期:112-12-26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回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