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北簡字第012180號蔡秋麟之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2月26日
發文字號:北簡英民昌112年度北簡字第12180號
主 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蔡秋麟之判決正本。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庭112年度北簡字第12180號原告遠東國際商業銀行
股份有限公司與被告蔡秋麟間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
,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
到庭領取(庭址設臺北市重慶南路1段126巷1號)。
二、裁判節本如附件:
書記官 蘇炫綺
附件: 節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北簡字第12180號
原 告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訴訟代理人 王誌鋒
被 告 蔡秋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2
月1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參萬肆仟壹佰柒拾參元,及其中新臺
幣貳拾壹萬肆仟零伍拾肆元自民國一一二年十月二十五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四點九九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貳仟伍佰肆拾元由被告負擔,並給付原告自裁判
確定之翌日起至訴訟費用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
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以新臺幣貳拾參萬肆仟壹佰柒拾參元為
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2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家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0段
000巷0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2 日
書記官 蘇炫綺
計 算 書
項 目 金 額(新臺幣) 備 註
第一審裁判費 2,540元
合 計 2,540元
- 發布日期:112-12-26
- 更新日期:112-12-26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