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yles/Common//images/newtaipei/inner_bg.jpg)
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北金簡字第000052號陳品蓉(原名陳映竹)之判決正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2月26日
發文字號:北簡英民木112年度北金簡字第52號
主 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陳品蓉(原名陳映竹)之判決正
本。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庭112年度北金簡字第52號原告蔡仁方與被告陳品
蓉(原名陳映竹)間損害賠償事件,應送達之判決正
本,現由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到庭領取(庭址設
臺北市重慶南路1段126巷1號)。
二、裁判節本如附件:
書記官 蔡凱如
附件: 節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北金簡字第52號
原 告 蔡仁方
被 告 王立岑
陳品蓉(原名陳映竹)
李維棋
邱稚凱
賴聖倫
翁旻輝
柯宏霖
陳揅軒
陳典良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就本院110年度金重訴字第5號
詐欺刑事案件提起附帶民事訴訟(110年度附民字第373號),經
刑事庭移送前來,本院於民國112年11月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
如下:
主 文
被告王立岑、陳品蓉(原名陳映竹)、李維棋、柯宏霖、陳揅軒
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214,285元,及被告王立岑自民國112年10
月25日起,被告陳品蓉(原名陳映竹)自民國110年7月31日起,
被告李維棋自民國110年7月31日起,被告柯宏霖自民國110年7月
17日起,被告陳揅軒自民國110年7月31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
年息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王立岑、陳品蓉(原名陳映竹)、李維棋、柯宏
霖、陳揅軒連帶負擔71%,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但被告王立岑、陳品蓉(原名陳
映竹)、李維棋、柯宏霖、陳揅軒如以新臺幣214,285元為原告
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9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林振芳
上列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重慶南路
1段126巷1號)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
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9 日
書記官 蔡凱如
- 發布日期:112-12-26
- 更新日期:112-12-26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