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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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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北金簡字第000052號陳品蓉(原名陳映竹)之判決正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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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2月26日
發文字號:北簡英民木112年度北金簡字第52號

主    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陳品蓉(原名陳映竹)之判決正
          本。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庭112年度北金簡字第52號原告蔡仁方與被告陳品
          蓉(原名陳映竹)間損害賠償事件,應送達之判決正
          本,現由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到庭領取(庭址設
          臺北市重慶南路1段126巷1號)。
   二、裁判節本如附件: 



書記官  蔡凱如
附件:                                    節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北金簡字第52號
原   告 蔡仁方  
被   告 王立岑  
      陳品蓉(原名陳映竹)
      李維棋  
      邱稚凱  
      賴聖倫  
      翁旻輝  
      柯宏霖  
      陳揅軒  
      陳典良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就本院110年度金重訴字第5號
詐欺刑事案件提起附帶民事訴訟(110年度附民字第373號),經
刑事庭移送前來,本院於民國112年11月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
如下:
    主    文
被告王立岑、陳品蓉(原名陳映竹)、李維棋、柯宏霖、陳揅軒
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214,285元,及被告王立岑自民國112年10
月25日起,被告陳品蓉(原名陳映竹)自民國110年7月31日起,
被告李維棋自民國110年7月31日起,被告柯宏霖自民國110年7月
17日起,被告陳揅軒自民國110年7月31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
年息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王立岑、陳品蓉(原名陳映竹)、李維棋、柯宏
霖、陳揅軒連帶負擔71%,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但被告王立岑、陳品蓉(原名陳
映竹)、李維棋、柯宏霖、陳揅軒如以新臺幣214,285元為原告
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9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林振芳
上列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重慶南路
1段126巷1號)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
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9  日
               書記官  蔡凱如   

  • 發布日期:112-12-26
  • 更新日期:112-12-26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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