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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重訴字第418號被告林嘉泉 (即林慶良之繼承人)、被告林嘉信(即林慶良之繼承人)、被告林嘉政(即林慶良之繼承人)、被告林嘉豪(即林慶良之繼承人)、被告蘇統明、被告蘇馬太便雅憫(MATTHEW BENJAMIN SU)之書狀繕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2月26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民人112年度重訴字第418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林嘉泉 (即林慶良之繼承人)、被告林嘉信(即林慶良之繼承人)、被告林嘉政(即林慶良之繼承人)、被告林嘉豪(即林慶良之繼承人)、被告蘇統明、被告蘇馬太便雅憫(MATTHEW BENJAMIN SU)之民事陳報(二)狀繕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2年度重訴字第418號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繕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林嘉泉 (即林慶良之繼承人)、被告林嘉信(即林慶良之繼承人)、被告林嘉政(即林慶良之繼承人)、被告林嘉豪(即林慶良之繼承人)、被告蘇統明、被告蘇馬太便雅憫(MATTHEW BENJAMIN SU)得隨時來院領取。
書 記 官 翁挺育
- 發布日期:112-12-26
- 更新日期:112-12-26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