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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執助字第17471號陳秋蘭之執行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2月26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112司執助辰字第17471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陳秋蘭之執行命令1件。
依據: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50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2年度司執助字第17471號債權人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與債務人陳秋蘭間給付借款強制執行事件,經本院准許對旨揭當事人公示送達,如旨揭文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二、應送達旨揭文書如附件。
三、節錄:
執行命令函(主旨):禁債務人陳秋蘭對第三人①○○○
○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之保險金債權,在美金○○○○元範圍內;②○○○○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之保險金債權,在美金○○○○元範圍內,第三人應依說明三所示之方式向本院支付;又本院外匯綜合存款銀行即BANK OF TAIWAN LUNG SHAN BRANCH於第三人○○○○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匯入前開外幣後,請以本院取款當時即期匯率計算兌換為新台幣,並扣除匯費、手續費等相關必要費用後,將款項撥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之機關帳戶(解款行:中央銀行國庫局,戶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三○一專戶,帳號:五○二五九),俾憑後續程序之執行,請查照。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6 日
民事執行處辰股書記官
- 發布日期:112-12-26
- 更新日期:112-12-26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