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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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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店簡字第1265號廖量治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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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2月26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民菊112年度店簡字第1265號
主    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廖量治之判決正本。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庭112年度店簡字第1265號原告兆豐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與被告廖量治間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到庭領取(庭址設新北市新店區中興路一段248號)。 
二、裁判節本如附件:
函 稿 代 碼:G1201-14 裁判公告(文采)
股       別:菊股


書記官  徐子芹

擬                  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店簡字第1265號
原   告 兆豐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正德
訴訟代理人 林宣誼
張天發
被   告 廖量治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1月3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97,370元,及自民國112年8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2,320元由被告負擔百分之92,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197,370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2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林易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2  日
書記官 徐子芹
 

  • 發布日期:112-12-26
  • 更新日期:112-12-26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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