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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簡上字第000026號展雲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黎婉萍之裁定正本及庭期取消通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2月26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民智112年度簡上字第26號
主旨:公示送達展雲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黎婉萍之裁定
正本及庭期取消通知各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2年度簡上字第26號給付租金事件,本院裁定准
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裁定正本及113年1月19日上午9時30分言詞辯論
期日取消通知,現由本書記官保管,上訴人展雲事業股份
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黎婉萍得隨時來院領取。
書 記 官 黃馨儀
股 別:智股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節本) 112年度簡上字第26號
上 訴 人 展雲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黎婉萍
被 上 訴人 張粘麗卿
訴訟代理人 陳文正律師
複代理人 鍾璨鴻律師
陳凱達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租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由黎婉萍為上訴人展雲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鍾克
信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 由(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8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 法 官 何若薇
法 官 蔡牧容
法 官 何佳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0 日
書記官 黃馨儀
- 發布日期:112-12-26
- 更新日期:112-12-26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