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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004580號張義隆之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2月26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民青112年度訴字第4580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張義隆之判決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2年度訴字第4580號確認抵押債權存在事件,本
院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張義隆得隨
時來院領取。
書 記 官 林怡秀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訴字第4580號
原 告 葉榮淵 住
送達代收人 楊宗翰律師
住
被 告 張義隆 住
居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抵押債權存在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1
月1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確認原告就被告所有如附表「抵押權標的」欄所示土地設定如附
表「抵押權設定內容」欄所示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暨所擔保之本
金債權新臺幣壹佰貳拾參萬貳仟貳佰參拾玖元,及自民國八十五
年七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債權均存
在。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8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宣玉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8 日
書記官 林怡秀
附表:
抵押權標的 抵押權設定內容 編號 土地地號 權利範圍 收件年期:民國112年 字號:中古字第009240號 登記原因:設定 登記日期:民國112年5月30日 權利人:葉榮淵 權利種類:最高限額抵押權 擔保債權總金額:200萬元 存續期間:92年11月27日至97年11月26日 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利息(率):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遲延利息(率):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違約金: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債務人及債務額比例:張義隆 權利標的:所有權 設定義務人:張義隆 1 臺北市文山區政大段二小段299地號土地 1/84 2 臺北市文山區政大段二小段300地號土地 1/84 3 臺北市文山區政大段二小段438地號土地 1/24 4 臺北市文山區政大段二小段439地號土地 1/24 5 臺北市文山區政大段二小段506地號土地 1/84 6 臺北市文山區政大段二小段507地號土地 1/84 7 臺北市文山區政大段二小段508地號土地 1/84 8 臺北市文山區政大段二小段516地號土地 1/84
股 別:青股
- 發布日期:112-12-26
- 更新日期:112-12-26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