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yles/Common//images/newtaipei/inner_bg.jpg)
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004392號被告陳O穎(即陳O傑之繼承人)、被告陳O蓁(即陳O傑之繼承人)、被告陳O豪(即陳O傑之繼承人)兼法定代理人呂O蓉(即陳O傑之繼承人)之判決正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2月26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民風112年度訴字第4392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陳O穎(即陳O傑之繼承人)、被告陳O蓁(即陳
O傑之繼承人)、被告陳O豪(即陳O傑之繼承人)兼法定代理
人呂O蓉(即陳O傑之繼承人)之判決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2年度訴字第4392號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准
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陳O穎(即陳
O傑之繼承人)、被告陳O蓁(即陳O傑之繼承人)、被告陳O
豪(即陳O傑之繼承人)兼法定代理人呂O蓉(即陳O傑之繼承
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書 記 官 蔡庭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訴字第4392號
原 告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龐德明(STEFANO PAOLO BERTAMINI)
訴訟代理人 王瑞英
被 告 陳○穎(即陳○傑之繼承人)
陳○蓁(即陳○傑之繼承人)
陳○豪(即陳○傑之繼承人)
兼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呂○蓉(即陳○傑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2月8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於繼承被繼承人陳○傑之遺產範圍內,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
幣柒拾參萬零柒佰零捌元,及其中新臺幣柒拾壹萬陸仟伍佰零肆
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一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
百分之十點四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一月三十一
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
,逾期超過六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
收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至逾期二百七十日為止
。
訴訟費用由被告於繼承被繼承人陳○傑之遺產範圍內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2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何若薇
法 官 鄭佾瑩
法 官 張庭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6 日
書記官 蔡庭復
股 別:風股
- 發布日期:112-12-26
- 更新日期:112-12-26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