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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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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004392號被告陳O穎(即陳O傑之繼承人)、被告陳O蓁(即陳O傑之繼承人)、被告陳O豪(即陳O傑之繼承人)兼法定代理人呂O蓉(即陳O傑之繼承人)之判決正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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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2月26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民風112年度訴字第4392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陳O穎(即陳O傑之繼承人)、被告陳O蓁(即陳
      O傑之繼承人)、被告陳O豪(即陳O傑之繼承人)兼法定代理
      人呂O蓉(即陳O傑之繼承人)之判決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2年度訴字第4392號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准
      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陳O穎(即陳
      O傑之繼承人)、被告陳O蓁(即陳O傑之繼承人)、被告陳O
      豪(即陳O傑之繼承人)兼法定代理人呂O蓉(即陳O傑之繼承
      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書 記 官 蔡庭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訴字第4392號
原      告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龐德明(STEFANO PAOLO BERTAMINI)
訴訟代理人  王瑞英  
被      告  陳○穎(即陳○傑之繼承人)
            陳○蓁(即陳○傑之繼承人)
            陳○豪(即陳○傑之繼承人)
兼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呂○蓉(即陳○傑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2月8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於繼承被繼承人陳○傑之遺產範圍內,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
幣柒拾參萬零柒佰零捌元,及其中新臺幣柒拾壹萬陸仟伍佰零肆
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一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
百分之十點四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一月三十一
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
,逾期超過六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
收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至逾期二百七十日為止

訴訟費用由被告於繼承被繼承人陳○傑之遺產範圍內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2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何若薇
         
                  法 官 鄭佾瑩
                  
                  法 官 張庭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6  日
                                    書記官  蔡庭復
股       別:風股

  • 發布日期:112-12-26
  • 更新日期:112-12-26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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