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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執事聲字第465號李玟玟之裁定正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稿)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2月26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民常112年度執事聲字第465號
主旨:公示送達異議人李玟玟之裁定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3款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2年度執事聲字第465號聲明異議事件,本院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裁定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異議人李玟玟得隨時來院領取。
書 記 官 林芯瑜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執事聲字第465號
異 議 人 李玟玟 住
居
居
居
居
相 對 人 蘇宸芯 住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聲明異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異議駁回。
理 由(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蒲心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6 日
書 記 官 林芯瑜
- 發布日期:112-12-26
- 更新日期:112-12-26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