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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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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北簡字第012555號林書裕之判決正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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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2月26日
發文字號:北簡英民喜112年度北簡字第12555號

主    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林書裕之判決正本。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庭112年度北簡字第12555號原告億豪管理顧問股份
          有限公司與被告林書裕間返還電信費欠款事件,應送
          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到庭領
          取(庭址設臺北市重慶南路1段126巷1號)。
   二、裁判節本如附件: 

書記官  徐宏華

附件:                                    節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北簡字第12555號
原   告 億豪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念華  
訴訟代理人 林牧平  
被   告 林書裕 
 (應受送達處所不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電信費欠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2月7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肆仟伍佰柒拾壹元,及自民國一百零
三年十一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
利息。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陸萬參仟捌佰零玖元,及自民國一百
零五年十二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
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捌佰捌拾元由被告負擔,並給付原告自裁判
確定之翌日起至訴訟費用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以壹萬肆仟伍佰柒拾壹元為原告
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本判決第二項得假執行。但被告以新臺幣壹拾陸萬參仟捌佰零玖
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1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戴于茜
計  算  書
項    目             金 額(新臺幣)       備 註
第一審裁判費          1,880元
合    計          1,880元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重慶南路
1段126巷1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1  日
                書記官  徐宏華   

  • 發布日期:112-12-26
  • 更新日期:112-12-26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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