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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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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004154號謝錦堂之判決正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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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2月26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民風112年度訴字第4154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謝錦堂之判決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2年度訴字第4154號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准
      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謝錦堂得隨
      時來院領取。

書 記 官 蔡庭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訴字第4154號
原      告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俞宇琦  
訴訟代理人  陳志忠  
被      告  謝錦堂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2月8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拾肆萬零玖佰陸拾參元,及如附表所示
之利息、達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2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何若薇
         
                  法 官 鄭佾瑩
         
                  法 官 張庭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6  日
                                    書記官  蔡庭復
股       別:風股

  • 發布日期:112-12-26
  • 更新日期:112-12-26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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