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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執字第164987號丁斌煌之定期詢價兼通知參與分配函
主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丁斌煌之定期詢價兼通知參與分配函1件。
依據: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3項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2年度司執字第164987號債權人黃王麗娜等與債務人丁斌煌間給付票款強制執行事件,應送達主旨所示文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二、應送達旨揭文書如節本。
節本:為核定債務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不動產之拍賣最低價額,請於113年1月26日上午10時整前以書狀表示意見,若逾期未表示則視為無意見,請查照。
民事執行處妙股書記官李佳儒
- 發布日期:112-12-25
- 更新日期:112-12-25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