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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4368號王裕平之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2月25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民護112年度訴字第4368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王裕平之判決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2年度訴字第4368號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准
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王裕平得隨
時來院領取。
書 記 官 簡硯姝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訴字第4368號
原 告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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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龐德明(STEFANO PAOLO BERTAMIN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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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訟代理人 潘俐君
陳冠樺
被 告 王裕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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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2月21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玖拾壹萬伍仟玖佰零壹元,及自民國一百
一十二年三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七點六九計
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四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
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
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
至逾期二百七十日為止。
訴訟費新臺幣壹萬零貳拾元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5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智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5 日
書記官 簡硯姝
股 別:護股
- 發布日期:112-12-25
- 更新日期:112-12-25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