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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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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執字第100017號黃淑玲之動產底價詢價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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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黃淑玲之動產底價詢價函1件。
依據: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50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2年度司執字第100017號債權人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與債務人黃淑玲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應送達主旨所示文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二、應送達旨揭文書如節本。
節本:為核定債務人所有如後附動產查封物品清單所示動產之底價,請於民國113年1月19日上午10時整前以書狀陳述意見,請查照。
民事執行處妙股書記官李佳儒
 

  • 發布日期:112-12-25
  • 更新日期:112-12-25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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