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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執字第173951號葛韻之(原名:葛佩螢)之執行命令2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2月25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112司執德字第173951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葛韻之(原名:葛佩螢)之執行命令2件。
依據: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2年度司執字第173951號債權人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與債務人葛韻之(原名:葛佩螢)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經本院准許對旨揭當事人公示送達,如旨揭文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二、應送達旨揭文書如附件。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5 日
民事執行處德股書記官
執行命令主旨節文:
①除說明四情形外,禁止債務人葛韻之(原名:葛佩螢)於附表債權金額範圍內,收取如說明三扣押金額部分之OO債權,第三人OO亦不得對債務人清償。
②債務人對第三人OO之OO債權,自文到日起,於說明三所示範圍內,應依本命令移轉於債權人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請查照。
- 發布日期:112-12-25
- 更新日期:112-12-25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