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 Enter 到主內容區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3907號兆美商號合夥人李莉苓,兆美商號合夥人李鴻仁之判決正本

字型大小: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2月25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民中112年度訴字第3907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兆美商號合夥人李鴻仁、兆美商號合夥人李
   莉苓之判決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2年度訴字第3907號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准
    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兆美商號合
    夥人李鴻仁、兆美商號合夥人李莉苓得隨時來院領取。

書 記 官 宇美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訴字第3907號
原   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訴訟代理人 張緯堂  
被   告 兆美商號合夥人李鴻仁
      兆美商號合夥人李莉苓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1月9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1,787,559元,及自民國111年12月10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3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2
年1月10日起至112年7月9日止,按前開利率百分之10,自民國11
2年7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前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18,721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1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林修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1  日
                     書記官 宇美璇    
    
股       別:中股

  • 發布日期:112-12-25
  • 更新日期:112-12-25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回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