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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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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執字第113848號程培熙之定期詢價兼通知參與分配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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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程培熙之定期詢價兼通知參與分配函1件。
依據: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3項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2年度司執字第113848號債權人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與債務人程培熙間清償借款強制執行事件,應送達主旨所示文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二、應送達旨揭文書如節本。
   節本:為核定債務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不動產之拍賣最低價額,請於113年1月26日上午10時整前以書狀表示意見,若逾期未表示則視為無意見,請查照。
 
民事執行處妙股書記官李佳儒
 
 
  • 發布日期:112-12-25
  • 更新日期:112-12-25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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