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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5145號朱光榮之判決正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2月25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民淨112年度訴字第5145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朱光榮之判決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2年度訴字第5145號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朱光榮得隨時來院領取。
書 記 官 王曉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訴字第5145號
原 告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訴訟代理人 陳建海
被 告 朱光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2月2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拾參萬零玖佰柒拾參元,及其中新臺幣壹拾壹萬零貳佰柒拾柒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十二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筠諼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2 日
書記官 王曉雁
- 發布日期:112-12-25
- 更新日期:112-12-25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