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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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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執字第201647號陳宏亮之執行命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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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2月25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112司執甲字第201647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陳宏亮之執行命令、通知1件。
依據: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2年度司執字第201647號債權人合作金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與債務人陳宏亮間給付票款強制執行事件,經本院准許對旨揭當事人公示送達,如旨揭文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二、應送達旨揭文書節本如附件。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5  日


民事執行處甲股書記官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2月19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112司執甲字第201647號
速別: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如文
主旨:檢送債務人所有如附件之保單價值準備金明細,本院擬終止上開保險契約並將解約金支付轉給債權人,債務人如因終止契約,有致難以維持生活情事,應於文到十日內以書面聲明異議,請查照。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2月7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112司執甲字第201647號
速別: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如文
主旨:禁止債務人陳宏亮在說明一所示範圍內收取對第三人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依保險契約已得請領之保險給付、已得領取之解約金及現存在之保單價值準備金債權或為其他處分,第三人亦不得對債務人清償,請查照
 

  • 發布日期:112-12-25
  • 更新日期:112-12-25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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