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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3832號陳春旗之判決正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2月25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民和112年度訴字第3832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陳春旗之判決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第2項。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2年度訴字第3832號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陳春旗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判決節本如附件所示。
書 記 官 張韶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訴字第3832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訴訟代理人 徐子傑
被 告 陳春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1月2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玖拾貳萬貳仟捌佰參拾捌元,及如附表編號一、二所示「餘欠本金」各依「利息期間及利率」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於原告以新臺幣參拾萬捌仟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為假執行,但被告以新臺幣玖拾貳萬貳仟捌佰參拾捌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8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謝宜伶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8 日
書記官 張韶恬
附表 單位:新臺幣
編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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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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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息繳迄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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餘欠本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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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息期間及利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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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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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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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年6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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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9,41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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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111年6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3.06%計算之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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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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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4,27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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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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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3,42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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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111年7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3.06%計算之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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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布日期:112-12-25
- 更新日期:112-12-25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