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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司執字第26554號華士敏之領款通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2月25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111司執公字第26554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華士敏之領款通知1件。
依據: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3款、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50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1年度司執字第26554號債權人張德昌與債務人林麗鳳、華士敏間分割共有物(變價)強制執行事件,經本院准許對旨揭當事人公示送達,如旨揭文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二、應送達旨揭文書如附件。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5 日
民事執行處公股書記官
附件:(節本)
主旨:請於文到10日後20日內,攜帶身分證(並影印2份)、印章及本通知,至本院出納室具領案款新臺幣2,102,430元,請查照。
- 發布日期:112-12-25
- 更新日期:112-12-25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