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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執字第155530號以紳股份有限公司、林坤展之執行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2月25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112司執公字第155530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以紳股份有限公司、林坤展之執行命令1件。
依據: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50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2年度司執字第155530號債權人黃立維與債務人以紳股份有限公司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經本院准許對旨揭當事人公示送達,如旨揭文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二、應送達旨揭文書如附件。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5 日
民事執行處公股書記官
附件:(節本)
主旨:准許債權人○○○在新臺幣514,093元(已扣除手續費250元)之金額範圍內向第三人○○○○○○○○○○○○○○收取存款債權。
- 發布日期:112-12-25
- 更新日期:112-12-25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