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yles/Common//images/newtaipei/inner_bg.jpg)
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北簡字第012472號吳俊廷之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2月25日
發文字號:北簡英民惠112年度北簡字第12472號
主 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吳俊廷之判決正本。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庭112年度北簡字第12472號原告均和資產管理股份
有限公司與被告吳俊廷、陳靜子間返還借款事件,應
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到庭
領取(庭址設臺北市重慶南路1段126巷1號)。
二、裁判節本如附件:
書記官 沈玟君
附件: 節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北簡字第12472號
原 告 均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祐宗
訴訟代理人 陳怡穎
謝明華
被 告 吳俊廷
陳靜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112年12月11日言
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柒萬壹仟玖佰伍拾陸元,及其中
新臺幣壹拾玖萬肆仟柒佰元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六月十三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九點九九計算之利息,並逾期在六個月以
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
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貳仟玖佰捌拾元由被告連帶負擔,並給付原告自
裁判確定之翌日起至訴訟費用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
。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5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李宜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須
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
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5 日
書記官 沈玟君
計 算 書
項 目 金 額(新臺幣) 備 註
第一審裁判費 2,980元
合 計 2,980元
- 發布日期:112-12-25
- 更新日期:112-12-25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