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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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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他字第209號被告麗星台灣服務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JOHANSEN MICHAEL GEOFFREY之民事裁定正本1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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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2月25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民溫112年度司他字第209號
主旨:國內、國外公示送達被告麗星台灣服務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JOHANSEN MICHAEL GEOFFREY之民事裁定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2年度司他字第209號依職權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本院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民事裁定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麗星台灣服務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JOHANSEN MICHAEL GEOFFREY得隨時來院領取。

書 記 官 陳信宏
股       別:溫股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他字第209號
被      告  麗星台灣服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JOHANSEN MICHAEL GEOFFREY
上列被告與原告譚如涵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本院依職權確定訴訟費用額,裁定如下:
    主  文
被告應向本院繳納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壹佰零柒元,及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略)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7  日
                  民事第五庭    司法事務官 蔡佩樺

  • 發布日期:112-12-25
  • 更新日期:112-12-25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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