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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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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005865號謝欣玲之裁定正本1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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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2月25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民亮112年度訴字第5865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謝欣玲之裁定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2年度訴字第5865號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准
    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裁定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謝欣玲得隨
    時來院領取。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5865號
原   告 謝紘一  
被   告 謝欣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2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林瑋桓
                  法 官 林春鈴
                  法 官 余沛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2  日
                  書記官  李云馨
書 記 官 李云馨
股   別:亮股

  • 發布日期:112-12-25
  • 更新日期:112-12-25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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