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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重訴字第1032號被告春保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陳鐘秀惠之判決正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2月25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民高112年度重訴字第1032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春保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陳鐘秀惠之判決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及第151條第2項。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2年度重訴字第1032號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春保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陳鐘秀惠得隨時來院領取。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重訴字第1032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訴訟代理人
兼
送達代收人 謝沂庭
被 告 春保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陳鐘秀惠
被 告 陳炤霖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2 年12月7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陸佰參拾肆萬壹仟肆佰陸拾肆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8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劉娟呈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8 日
書記官 廖健宏
附表:
編號
借款金額
(新臺幣)
餘欠金額
(新臺幣)
利息
違約金
起迄日
計算標準
起迄日
計算標準
一
700萬元
4,439,025元
112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
年利率
3.32%
112年10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
逾期6個月以內按前開利率10%,超過6個月部分按前開利率20%
二
300萬元
1,902,439元
112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
年利率
3.32%
112年10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
逾期6個月以內按前開利率10%,超過6個月部分按前開利率20%
合計
1,000萬元
6,341,464元
書 記 官 廖健宏
- 發布日期:112-12-25
- 更新日期:112-12-25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