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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北簡字第011822號斯達爾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宋偉、被告林玟君之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2月25日
發文字號:北簡英民己112年度北簡字第11822號
主 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被告斯達爾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
代理人宋偉、被告林玟君之判決正本。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庭112年度北簡字第11822號原告玉山商業銀行股份
有限公司與被告斯達爾股份有限公司、宋偉、林玟君
間返還借款事件,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書記官保
管,被告得隨時到庭領取(庭址設臺北市重慶南路1
段126巷1號)。
二、裁判節本如附件:
書記官 陳怡如
附件: 節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簡易民事判決
112年度北簡字第11822號
原 告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訴訟代理人 張瑋庭
被 告 斯達爾股份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宋偉
被 告 林玟君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112年11月20日言
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伍萬參仟玖佰壹拾陸元,及如附
表所示之利息暨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貳仟柒佰陸拾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4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麗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中正區重
慶南路1段126巷1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
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4 日
書記官 陳怡如
計 算 書
項 目 金 額(新臺幣) 備 註
第一審裁判費 2,760元
合 計 2,760元
- 發布日期:112-12-25
- 更新日期:112-12-25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