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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北簡字第6629號吳文泉之撤回通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稿)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2月25日
發文字號:北簡英民六112年度北簡字第6629號
主 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吳文泉之撤回通知函1件。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庭112年度北簡字第6629號原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與被告吳文泉間返還借款事件,應送達之撤回通知函,現由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到庭領取(庭址設臺北市重慶南路1段126巷1號)。
二、裁判節本如附件:
書記官 黃進傑
擬 判
附件: 節本:
- 發布日期:112-12-25
- 更新日期:112-12-25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