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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005751號魏顯彰之魏顯彰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2月25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民物112年度訴字第5751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魏顯彰之起訴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各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3款、第151條第2項。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2年度訴字第5751號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起訴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通知書是通知本案於中華民國113年3月8日14時10分,在本院第30法庭開言詞辯論。
四、被告應按時到場。
書 記 官 張婕妤
股 別:物股
- 發布日期:112-12-25
- 更新日期:112-12-25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