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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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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執字第95930號唐啓政之112年12月25日執行命令1件及112年12月25日領款通知書1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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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2月25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112司執戊字第95930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唐啓政之112年12月25日執行命令1件及112年12月25日領款通知書1件。
依據: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50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2年度司執字第95930號債權人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與債務人唐啓政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經本院准許對旨揭當事人公示送達,如旨揭文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二、應送達旨揭文書如附件。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5  日
民事執行處戊股書記官施盈如
附件:(節本)
①執行命令
主旨:本院112年7月7日北院忠112年度司執戊字第95930號扣押命令,除本院依職權代債務人終止之保險契約外,因本件已得足額清償,故其餘部分應予撤銷。
②領款通知書
主旨:請於文到15日後(扣除例假日),攜帶國民身分證(並影印2份)、印章及本通知,至本院出納室具領案款新臺幣‧‧‧元,請查照。
 

  • 發布日期:112-12-25
  • 更新日期:112-12-25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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